甲、成立背景

隨著教育改革之發展,高中通識教育科將面對急劇的轉變。由於通識教育科課程結構強調開放及靈活性,新任教通識教育科老師往往感到無從入手。亦有老師反映,在任教本科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時間準備及更新教材。作為任教通識教育科的教師,既認同通識教育全人發展之理念,亦理解該科的課程結構及施教方法與其他科目有所分別,體會到教改發展將會帶給學校同工一定的挑戰,有見目前通識教育科同工間之交流及支援並不足夠,在急劇的轉變前實有需要成立通識教師組織以為教師代言、增加教師間的支援,以及拓展行內專業發展。

乙、宗旨

1. 建立通識教育科的專業規範;
2. 推動通識教育科的專業發展;
3. 為通識教育科教師提供教學支援;
4. 為通識教育科教師提供教學上的專業意見;
5. 促進通識教育科教師之交流;
6. 照顧學生在學習通識教育科上的需要。


丙、會章

香港通識教育教師聯會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通識教育教師聯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Liberal Studies Teach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一) 建立通識教育科的專業規範;

(二) 推動通識教育科教師的專業發展;

(三) 為通識教育科教師提供教學支援;

(四) 為通識教育科教師提供教學上的專業意見;

(五) 促進通識教育科教師之交流;

(六) 照顧學生在學習通識教育科上的需要。

第三條: <會址>

九龍九龍塘沙福道19號教育統籌局九龍塘教育服務中心西座一樓

W106室香港教師中心。

第四條: <組織>

(一) 本會由會員大會、幹事會及會員組成。

(二)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幹事會為最高行政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共分兩類:普通會員(ordinary member)及附屬會員(associate member)。

(一) 凡於教育統籌局正式註冊之中學教師,並對通識教育有興趣者,皆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二) 凡於本地大學或大專院校任職之教研人員(academic staff),並對通識教育有興趣者,皆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普通會員得享以下三項權利:

選舉、複決、被選、罷免權。

提出議案及表決權。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享用本會福利設施。

附屬會員享以下一項權利: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享用本會福利設施。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三) 必須以本會名譽及會員利益為依歸。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 <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由本會幹事會主席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九條: <週年會員大會>

(一) 幹事會必須每年舉行週年會員大會一次。

(二) 法定會員大會必須不少於全體普通會員的百分之十出席(包括正式授權出席)方為有效。

(三) 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須於七日內再行召開,屆時不設法定人數,而會上之議決案同屬有效。

(四) 會員大會開會日期及詳程,須於開會前最少十日公佈,會員若有動議,須於開會前七日經五名會員聯名提交本會幹事會。

(五) 附屬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其權利依會章第六條處理。

第十條: <特別會員大會>

(一) 在必要時,須經半數幹事或最少二十名會員書面聯署請求主席召開。

(二) 主席須於接到該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惟討論及議決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明之各點。

(三) 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決定會務方針。

(二) 檢討及通過本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 討論及議決一切動議。

(四) 選舉幹事會幹事。

(五) 通過或修改本會會章。

(六) 如遇正、副主席同時失職,則由會員提請,再由秘書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提出罷免議案。

第十二條: <投票表決>

(一) 會員大會議決案之通過,須得出席普通會員(包括正式授權出席)過半數之表決贊同。

(二) 如遇票數相等時,會員大會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四章 顧問及幹事會

第十三條: <顧問>

(一) 法律顧問

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確認,在有需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二) 財務顧問

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確認,協助核數。

(三) 會務顧問

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確認,為本會會務提供意見。

第十四條: <幹事會>

(一)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

(二) 幹事會之職權

(1) 處理日常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財政預算

(4) 向會員大會提出動議

(三) 幹事會成員:

(1) 主席一名

(2) 外務副主席一名、內務副主席一名

(3) 秘書一名

(4) 司庫一名

(5) 分區代表各一名

(五個分區按2004年立法會選區分會員任教學校:新界東、新界西、九龍東、九龍西、香港島)

(四) 幹事會之各部職權如下:

(1) 主席 --- 負責本會對外一切事務,主持會內一切行政事務,召集幹事會務會議及會員大會,擔任主席,預備每次會議之議程,並於週年大會上提交工作報告。

(2) 內務副主席 ---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內務事宜,如主席未能執行職務時,則代行其職權。

(3) 外務副主席 ---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外務事宜。

(4) 秘書 --- 協助處理本會一切文牘,通告及會議紀錄。

(5) 司庫 --- 編定全年財政預算及處理日常出納事宜,於每年週年大會上提交年度財政報告。

(6) 分區代表 --- 負責各區聯絡事務、組織及宣傳本會一切活動。

第十五條: <幹事會幹事之選舉>

(一) 採用獨立候選人制。

(二) 幹事須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投票產生。

(三) 幹事會任滿前最少三個月須組織選舉委員會,凡接受委任為選舉委員會成員者,均不能成為新一屆幹事會候選人,以示公正。詳細選舉程序及選舉日期授權選舉委員會決定。

(四) 參選資格:候選幹事均須為會員。

(五) 提名事宜:選舉於現屆幹事會任滿前三個月開始接受提名。候選人須經一名會員提名及三名會員和議,並須將個人簡歷及政綱交予選舉委員會。

(六) 投票事宜:候選名單須於會員大會前分發予各會員。投票採用多席多票制,以不記名形式進行。選舉結果須得到當日出席連授權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票數,方為有效。

(七) 候選人中得票最高十人當選。

(八) 當選者中最高得票者為主席,其餘職位由當選人互選產生。

(九) 交職禮:幹事會交職禮須於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或現屆幹事會任滿後一個月內舉行。

第十六條: <幹事會常務會議>

(一) 主席必須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並須於會議前七日公佈議程。

(二) 會議以全體幹事過半數出席為法定會議人數。

(三) 議案之通過,須獲過半數出席幹事表決贊成。

(四) 任何幹事如因事未能出席會議,必須於會議前通知主席或內務副主席。

第十七條: <幹事會特別會議>

(一) 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可隨時召開。

(二) 經過半數幹事書面聯署要求,主席亦須召開。

第十八條: <幹事會之職責>

(一) 幹事會須於獲選後兩個月內擬備全年會務計劃及財政預算。

(二) 幹事會須於週年會員大會前擬妥詳細之會務及財政報告,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三) 卸任幹事須於會員大會選舉後一個月內協助新幹事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 <幹事會之任期>

(一) 本會幹事均為義務,每屆幹事會任期為兩年,每人只能連任一次。

(二) 每屆幹事於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正式上任,其任期至翌屆幹事選舉後完成責任交接為止。

第二十條: <臨時行政委員會>

(一) 如遇幹事會出缺,由會員大會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處理必要之會務,以及由會員大會委派之事務。

(二) 臨時行政委員會必須有下列職位: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

(三) 臨時行政委員會任期直至新一屆幹事會選出,或下一次會員大會為止,以最先者為準。

 

第五章 會籍及經費

第廿一條: <會籍及會費>

() 每位會員需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入會費為一百元,年費為一百元。

() 會籍有效期為每年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經2010123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六章 幹事之離職

第廿四條: <幹事之請辭>

任何幹事之請辭須經幹事會討論,接受後並須正式遞交辭職信予幹事會,方可離職。

第廿五條: <幹事之罷免>

幹事如犯下列錯誤,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可罷免之:

(一) 破壞會章及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二) 未得幹事會之同意,擅自利用本會之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三) 未能執行其份內職責者。

第廿六條: <幹事離職後之遞補>

幹事離職後之職位空缺可採取以下方法處理:

(一) 職位懸空,或

(二) 補選: 由幹事會提名,並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七章 會章之修改

第廿七條: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者, 得通過下列程序修改:

(一) 由幹事會或最少二十名會員聯名要求,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動議。

(二) 會章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之投票通過。

(三) 經修改之會章將於該次會員大會後七日正式生效。

第八章 本會之解散

第廿八條: <本會解散事宜>

(一) 如須解散,須由幹事會或最少二十名會員聯名要求,並於會員大會提出動議。

(二) 解散本會之動議須得全體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三) 本會如有剩餘資產, 則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惟不得由會員均分。

2005 年1 月15 日訂立
2006 年1 月21 日第一次修訂
2010 年1 月23 日第二次修訂

下載檔案:會章